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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妈篮球场跳广场舞被撞骨折,索赔20多万?法院判了

作者:达特 日期:2024-03-14 分类:社会百态

球场被广场舞爱好者占用引发的争执并不鲜见但打球者和跳舞者发生碰撞受伤怎么担责?近日,湖南邵阳大祥区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案例,引发关注据了解,67岁的呙某系某大学职工的家属,某天晚8点,她与其他老人一起在该大学篮球场上跳广场舞。20岁的施某系该大学学生,当晚他按学校安排在老师的组织下在同一个篮球场上体育课。在篮球训练过程中,篮球砸筐弹出后落至老人跳舞场地边缘,并继续往跳舞场地内弹去,施某向篮球的运动方向追逐并尝试抓住篮球,但未控制住球而脱手,施某再次追球时不慎将呙某撞倒,造成呙某受伤。经鉴定,呙某左侧股骨胫骨折,为九级伤残。呙某将施某和该大学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0余万元。法院:被撞伤者承担60%责任闹上法庭后,大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篮球场系体育训练竞技场所,并非休闲娱乐活动场地,当有学生上篮球体育课时应主动避让离开篮球场,但呙某忽视对抗性篮球运动训练的危险性,忽视潜在的人身损害风险,仍然选择继续在篮球场上跳广场舞,应当视其为自甘冒险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其自身应承担60%责任。该大学系学校体育场地的建设者和管理者,当发现训练场地被老人占用时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予以劝离,劝离无效时应通知相关安全管理工作部门及时排除妨碍。该大学放任老人继续在篮球场内跳广场舞,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30%责任,赔偿6万余元。施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篮球训练前已知道篮球场的部分场地被呙某等老人占用跳广场舞。篮球经过落地缓冲后再次弹跳,即使弹至人群,所造成的危险性一般较小。但施某在控球未果时,不顾老人被冲撞的风险,仍随篮球运动意欲控球,以至将呙某撞倒。因此,施某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应承担10%责任,赔偿2万余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法院表示,对于双方都存在过错而导致损失的行为,须践行过错与责任相一致的民事法律原则。记者注意到,由广场舞占校园引发的“冲突”并非首次出现——对此,法院提醒,广场舞爱好者应合理规划活动区域和时间,控制音响音量,保护好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全,共同营造和谐文明的生活环境。综合:大祥区法院 中青报 澎湃新闻 湖南高院来源:大皖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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