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银行起诉原支行行长:反向讨薪71万 遭法院驳回
作者:达特 日期:2024-01-16 分类:社会百态
近期,部分银行年报首次披露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数据,令反向讨薪一度成为热议话题。与此同时,因追回绩效而引发的劳动纠纷仍时有发生。 日前,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则民事二审判决书,涉及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与该行一支行原行长郑某的劳动纠纷。 银行依照监管规定,向已离职人员郑某“反向讨薪”近71万元,但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法院均未支持银行方面的上诉请求。 向离职人员反向讨薪 “70后”郑某原系哈尔滨银行天津滨海新区支行行长。他于2010年10月入职该行,中途合同到期后又完成续签,新合同期限为2015年10月至2020年10月。2017年11月,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对郑某作出处理决定,免去其支行行长职务,调入分行资产清收中心离岗清收岗位。 判决书显示,郑某被免职的原因是,银行方面认为其对支行疏于管理,导致支行存量授信业务普遍存在贷前调查不到位、评估报告虚假、贷后管理不尽职等问题。 2021年6月,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又对郑某作出开除决定,理由是:其作为支行行长管理不善给行里造成损失,担任离岗清收岗位后又无清收成效,还在2020年11月至2021年6月期间持续旷工。 开除郑某的同时,银行还决定对其发生违规行为的年度(2013年至2016年)绩效薪酬进行全额追索,共计70.67万元。 而在郑某看来,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20年10月到期解除,因此他并不存在旷工行为,银行在合同解除8个月后才通知他被开除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此外,郑某认为,银行已于2017年11月对他做出过免职处理,后又于2021年6月要求追索他在担任支行行长期间的薪酬绩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属于重复处理。 2022年5月,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以郑某为申请人向天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郑某返还70.67万元绩效薪酬。当日,仲裁委以“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理范围”为由,未受理该行仲裁申请。 法院驳回 银行全部诉讼请求 申请仲裁失败后,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将郑某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从2017年11月就已知晓相关问题并对郑某作出免职处理,2021年6月才向郑某送达通知追索绩效薪酬,已超过仲裁时效。 因此,一审法院支持郑某提出的时效抗辩,对银行方面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该行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主张郑某返还绩效薪酬能否支持。 该案中,银行与郑某续签的劳动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5年10月至2020年10月,合同载明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包括“合同期满的……”。 而2020年10月后(即双方合同期满),郑某未在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继续工作,银行也没有再给郑某发放工资,因此双方劳动合同已终止。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终止7个多月后,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以郑某旷工为由于2021年6月作出开除决定,并据此主张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是2021年6月,缺乏依据。 同时,在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后,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以《哈尔滨银行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及薪酬追索扣回管理办法》对郑某进行绩效追索,缺乏依据,已超过仲裁时效。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银行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并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